Press Statements & Articles

马来西亚福音联谊会 回应丽娜乔伊案件判决

我们对联邦法院驳回丽娜乔伊的上诉,深感失望。

首先,联邦法院的判决并没维护宪法所保证的宗教自由。在不受政府或公共机构的干预及强迫下,自由选择及公开承认自己的信仰是每个国民的基本权利。联邦宪法下的宗教自由,只有在个人的行为违反一般的法律,进而影响到公众秩序、公众卫生或道德规范的情况下,才会受到限制。因此丽娜乔伊有自由公开承认及履行本身所选择的宗教信仰,国民登记局坚持在删除丽娜乔伊身份证上的“回教”字眼前,须提呈回教法庭的脱教证书是极不合理的。

我们必须维护联邦宪法的权限,它应超越所有其他律法。

马来西亚福音联谊会,对联邦法院以多数票所作的决定,没有为目前各宗教之间的课题带来解决方案而感到极度的沮丧。强逼一个不再信奉回教,且已皈依其它宗教的公民去寻求回教法庭的指示,就像强迫刚皈依回教的人(Muallaf),去向他之前的宗教信仰领袖或当权者寻求释放一样。若我们不重视互惠的原则,就不能激起彼此间的尊重与包容。

为了维护上诉庭的判决,联邦法院让丽娜乔伊以及其他处于相同状况的人,无限期地面对进退两难的局面,这是极不公平及站不住脚的。他们目前不能全然享有身为公民的权利,一个他们已不再奉行的宗教,限制且剥夺了他们注册结婚、生儿育女及履行所选择的宗教价值观与原则的权利。

最后,马来西亚福音联谊会极其关注丽娜乔伊的案件,因在诸多事件不住的冲击下,贵为民主体制第三大机构的最高民事法庭,正不断地从原有的地位退缩。在司法部的阶级制度中,联邦法庭是被授予联邦的司法权的。

但很不幸地,在丽娜乔伊案件中,法院并没有扮演好他们最重要的角色——即我国宪法的维护者及诠释者的双重身份。身为一个超越政治的机制,法庭是唯一可以中立且不偏袒地处理丽娜乔伊案件中,所带来诸多的严峻课题。联邦法院就只受制于它对国家两大原则的爱护及忠诚—— 即对法律的尊崇及宪法的至高主权。

民事法庭以宪法第121(1A)条款为根据,放弃了它在宗教事务上的司法权柄,很不妥当地将责任推卸予政府,去立法或修改有关法律。若法院使用其司法权限去诠释宪法,这些课题早已得到一个公正的解决方案了。

自1980年代起,我国很显著地走向“回教化”路线。2001年,政府宣称我国为回教国,虽然出于政治考量,但在人民当中所造成的心理冲击不小。马来西亚不同种族及宗教背景的公民分化程度日趋严重。宗教意识不但在宗教人士当中有所提高,在政府官员当中也有明显的提升。

我们看到行政工作不再严谨地根据政策,或法律的需求来进行,而是强加回教法律的条规与需求于其中。例如,非穆斯林女警察必须在每年的检阅仪式中戴上穆斯林围巾、宗教官员以宗教的名义强行拆散家庭、非穆斯林与穆斯林家长争夺孩子的抚养权、及以某个宗教原则为根据,作为公众道德规范等等——近年来所发生的许多事情,的确令人深感忧虑。

基督教群体承认回教是官方宗教的特殊地位,也承认根据联邦宪法所列明的范围中,回教家庭法律将施加于公开承认信奉回教的人。我们维护马来西亚宪法为这片土地至高的法律,也希望首相会兑现建立一个清廉、公正、和平及繁荣的国家的诺言。

联邦法院的判决,创造了以宗教情操为根据作出司法判决的先例,不经意地漠视了个人公开承认及履行本身所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。鉴于此事,马来西亚福音联谊会呼吁所有基督教领袖,鼓励各自的教会拨出时间,无论是以群体或个人的形式,齐为我们的国家状况祷告数个星期或数个月。让我们把这些极重要的事情带到神的面前,谦卑地求主带领,让真理、公义及虔敬的心盛行在这片国土上。

我们的国家、公共机构、宪法及国家原则的基本结构,必须是马来西亚兴盛及立足在世界多国中的盘石。全马来西亚人民以此为根据创造一个多元种族、多元文化及多元信仰的社会。让我们关切马来西亚的公民,运用我们的权利,在正确的场合及平台作出正确的决定。


(文告发表日期:2007年6月1日)

 



[ Back ] [ Print Friendly ]